通知公告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17-02-24  点击:[]

各位教职工: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发[2017]3号)文件要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有效证明原件前往北辰区地税局报税大厅(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北医道交口)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回执的原件及时交至计划财务处备案。

联系人:李锦 联系电话:26669609-717

计划财务处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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