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讲课费、超工作量酬金等)。 |
2.劳务报酬所得。 |
3.稿酬所得。 |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其他所得。 |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税率 |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3.稿酬所得,适用比率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5.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凡每月领取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的职工,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外,在学校领取的其他收入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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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别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 | 10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 | 20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 | 2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 3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 35 | 7 | 超过80000元部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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