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代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3-10-31  点击:[]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讲课费、超工作量酬金等)。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稿酬所得,适用比率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凡每月领取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的职工,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外,在学校领取的其他收入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别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部分

45

上一条:关于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商大校发﹝2014﹞21号 下一条:天津商业大学各部门办学创收分配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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