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创收管理,调动各单位办学积极性,激励各部门创新工作,增强学校财力,促进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试行)》(财文字[1997]28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学校鼓励各部门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完成的前提下,广开渠道,努力挖潜,整合资源,积极组织创收活动。学校按相应比例为创收者提取酬金,激发全校教职员工办学动力。
第三条 管理原则。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创收活动。各部门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并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统一结算,严禁私立账户、隐瞒收入、公款私存、自收自支。
第四条 创收范围。本办法所指创收指除计划内学生缴费外的各类办学学费、报名费、教学服务收入、后勤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分配构成。创收分配一般分为学校留成、主管部门留成和学院留成三部分,学校留成用于事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包括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主管部门留成用于相关项目的部分管理成本、补充经费、管理酬金和基金;学院留成用于教学业务费、教学管理酬金和基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毛收入,是按单位收入标准计算的收入总额;所称净收入,是指毛收入扣除支付给合作方费用和必要成本支出后的收入净额。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指创收均为毛收入,所用百分比均为占毛收入比例。
第二章 创收分配比例(见附表)
第七条 研究生类收入
(一) 专业硕士学费,学校留成70%;主管部门留成10%,其中酬金5%,基金5%;学院留成20%,其中业务费10%,酬金5%,基金5%。
(二) 与外单位(国内)合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入,学校留成70%;主管部门留成10%,其中酬金5%,基金5%;学院留成20%,其中业务费10%,酬金5%,基金5%。
第八条 申请学位收入
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费,学校留成20%;学院留成80%,其中业务费50%,酬金15%,基金15%。
第九条 留学生收入
(一) 国际教育学院招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学校留成20%;主管部门留成2%作为基金;学院留成78%,其中业务费58%,酬金20%。
(二) 其他学院招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学校留成20%;主管部门留成5%作为基金;学院留成75%,其中业务费55%,酬金20%。
(三) 自费来华留学生报名费,学校留成25%,主管部门留成75%,用于业务支出。
(四) 汉语班学费收入,学校留成20%;主管部门留成5%,作为基金;学院留成75%,其中业务费50%,酬金25%。
(五) 汉语班旅行费及各类国际会议费按净收入分配,学校留成50%;主管部门留成5%,作为基金;学院留成45%,其中酬金25%,基金20%。
第十条 本专科生收入
(一) 夜大学收入,学校留成20%;学院留成80%,其中业务费60%,酬金10%,基金10%。
(二) 各类进修生、专修生、干修生等进修费收入及各类学生的补修学分收入,学校留成30%;主管部门留成5%,作为基金;学院留成65%,其中业务费45%,酬金10%,基金10%。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自考)收入
(一)高自考学费收入,学校留成20%;学院留成80%,其中酬金10%,其余扣除成本后余额入基金。
(二)高自考实习实验费收入,学校留成30%,办学单位留成70%,用于实习试验性成本支出。
第十二条 短期培训收入
(一)各类校内辅导班收入(包括报名费、学费),学校留成20%,学院留成80%,其中酬金10%,其余扣除成本后余额入基金。
(二)各类校外培训班收入(包括报名费、学费),学校留成10%,学院留成90%,其中酬金20%,其余扣除成本后余额入基金。
(三)为在校生开办的各类职业资格认证班、技能培训班收入,学校留成(含设备折旧费)10%,学院留成90%,其中酬金10%,其余扣除成本后余额入基金。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的双学位、辅修学费,学校留成20%,主管部门留成5%,学院留成75%。其中业务费60%,酬金5%,基金10%。
第十四条 其他服务收入
(一)各类等级考试报名费,包括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国家外语考试报名费等,按规定上缴天津市考试中心后的余额,由承办部门用于等级考试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余额入基金。
(二)艺术类招生专业课考试报名费按规定留给协作单位后的余额,学校留成50%;主管部门留成40%,其中业务费20%,酬金10%,基金10%;学院留成10%,用于补充艺术类专业教学经费。
(三)各教学部门完成教学计划以外,利用业余时间创收的收入,包括机房和阅览室收入、设计费、程序编制费、实验室对外开放等,学校留成30%,学院留成70%,其中业务费25%,酬金15%,基金30%。
(四)各非教学部门完成工作计划以外,利用课余时间创收的收入,包括机房和阅览室收入、设计费、程序编制费、实验室对外开放等,学校留成50%,主办单位留成50%,其中业务费25%,酬金15%,基金10%。
(五)图书馆、教材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复印收入,学校留成30%,本单位留成70%,其中业务费50%,酬金10%,基金10%。(本单位留成收入用于购买纸张、复印墨粉、复印机维修和更新及复印工作人员劳务费等费用支出),校文印室负责校党政职能部门文件资料的复印,不得收费。
(六)除场馆中心外,学校各部门收取的资源占用费收入,学校留成35%,本单位留成60%,其中业务费30%,酬金15%,基金15%,资产管理部门留成5%基金(实验室资源由设备处负责,房产资源由总务处负责)。
(七)教务处、学工部以及其他部门办理往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成绩证明、学历和学位证明、办理档案资料、学生收据丢失查询,考试证、学生证补领以及边防证收取的工本费等收入,学校留成80%,主办单位留成20%入基金户管理,用于各项费用支出。
(八) 代收的出国手续费、保险手续费、代扣代缴手续费、户籍管理费全额上交学校,支出据实列支。
(九) 各种商业折扣收入,全额上交学校。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收入
(一)学生住宿费收入全额上交学校,在不影响在籍住宿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临时空闲床位有偿安排给非在籍学生所取得的住宿费收入,可给予主管部门20%提成,其中10%补充部门经费,10%作为酬金。
(二) 后勤管理收入,包括回收水电暖费款、房产资源使用费、各种补偿金、变价收入等,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按收入的10%分配给总务处,其中5%用于补充公用经费,5%入部门基金。教职工不履行聘约(协议)收取的违约金全部上缴学校。为鼓励主管部门加强管理,提取违约金收入的5%入主管部门基金。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范围。对在学校筹资、融资、节约资金和办学增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对特殊增量资金进行认定和审批,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凡为学校争取资金并使资金落实到位,按学校可使用的资金增量部分的3%—6%给予奖励。属本职务行为业务范围内,奖励资金入部门基金管理;非本职务行为业务范围并且为非指定用途获取的增收节支的资金,给予个人奖励。特殊情况报学校审批,凡为学校增收节支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年度考核工作中予以表彰。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留成的基金,除有特殊说明外,4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发展基金用于补充教育事业费不足,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由创收单位按规定使用。机关分党委所属部门创收留成基金,由分党委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学校计财处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自购或自制收据。
第二十条 各项收费项目一律由计财处直接收取。凡由部门代收的收费项目,必须由计划财务处授权,定期上交,日收费金额超过5000元的,要当日上交。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资金管理与使用上要建立监督机制。成立理财小组,支出项目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确保支出合理,使用得当。每年年底前要在部门内公布收支账目,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审签支出项目和额度,实行“项目负责人”备案签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支出,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单独发放给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奖金,要经分管院领导或纪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收费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条款确定相应比例报计财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重大收入项目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有经费投入的新增办学项目所取得的创收,原则上应偿还学校投入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项目的招生规模、成本支出、办学人员奖酬金水平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办学项目收入分配比例。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财务独立核算部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加强收入管理。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实施专项审计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商学院收入管理办法》(津商院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校监察室、审计处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