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8﹞26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天津商业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经2018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办〔2013〕169号)及《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横、纵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纵向科研项目中列支专家咨询费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咨询费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组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六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会议,严格按照《天津商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17〕5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支付专家咨询费,需进行网上申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禁利用发放专家咨询费从事套取现金等非法活动。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学校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