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7﹞158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2017年11月8日,天津商业大学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天津商业大学资金支付审批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日常业务审批权限。资金支付审批级次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一)支出3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批;
(二)支出3万元(含)~40万元,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
(三)支出40万元(含)~100万元,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支出10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将第八条修改为:“维修、基建业务及专项资金审批权限。资金支付审批级次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一)支出4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
(二)支出40万元(含)~100万元,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支出10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将第九条修改为:“其他例行业务审批权限。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其他例行业务在年度预算内的,校领导可免签,但实际支付时计划财务处处长仍按照日常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天津商业大学资金支付审批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资金支付审批办法
(2016年3月10日天津商业大学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8日天津商业大学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使用行为,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学校已按相关程序批准列入年度预算的需要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仅限于校内各单位在资金支付过程中手续办理环节(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按照“依据预算、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在向计划财务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前,应确保资金到位及符合预算额度,并履行完毕相应的合同审签等流程。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日常业务审批权限。资金支付审批级次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一)支出3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批;
(二)支出3万元(含)~40万元,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
(三)支出40万元(含)~100万元,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支出10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第八条 维修、基建业务及专项资金审批权限。资金支付审批级次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一)支出4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
(二)支出40万元(含)~100万元,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支出10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第九条 其他例行业务审批权限。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其他例行业务在年度预算内的,校领导可免签,但实际支付时计划财务处处长仍按照日常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一)学生经费发放。计划内本科生、研究生的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发放;执行国家相关文件资助专项学生经费;
(二)人员经费发放及代扣代缴支出,如教职工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社会保障缴纳等常规项目支出;
(三)学校支付的贷款利息和银行账户资金的互转;
(四)一卡通商户结算付款;
(五)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汇缴。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