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8﹞17号
关于印发《天津商业大学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天津商业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经2018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7﹞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教委财﹝201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及科研的业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信用卡。
第三条 学校在职人员应及时向学校确定的发卡银行申办公务卡。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要求,对原使用现金支付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属于《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表)范围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原则上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五条 科研业务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保留转账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持卡人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离开前应及时到发卡行清理公务卡账户下的债务,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应主要用于公务活动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银行挂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自行透支提取现金的持卡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公务卡从事套取发卡机构现金或洗钱等非法活动。对恶意透支、透支免息期内还款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取得合法票据以及与之对应的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以下简称 “POS消费凭条”)等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7个工作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及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报销时需提供合法票据、POS 消费凭条及消费清单,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流程进行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审核确认后进行报销,报销款项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归还公务卡。
第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的公务卡消费需要退回的,持卡人应将款项及时退回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后将相应款项退回相关账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票据与 POS 消费凭条不符的;
(三)持卡人因个人原因所产生的公务卡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
(四)持卡人因保管不善、遗失等原因,造成公务卡被盗刷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消费支出。
第十七条 对于可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借款人可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借款资金转账到个人卡上。报销时,个人卡上预借款项未能全部使用,应及时退回学校。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消费地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低于200元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虚假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表
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序号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类 |
款 |
1 |
302 |
01 |
办公费 |
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02 |
印刷费 |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03 |
咨询费 |
反映单位的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04 |
手续费 |
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5 |
05 |
水 费 |
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等支出。 |
6 |
06 |
电 费 |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
7 |
07 |
邮电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8 |
09 |
物业管理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9 |
11 |
差旅费 |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
10 |
13 |
维修(护)费 |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
11 |
14 |
租赁费 |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2 |
15 |
会议费 |
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3 |
16 |
培训费 |
反映各类培训支出。 |
14 |
17 |
公务接待费 |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
15 |
18 |
专用材料费 |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
16 |
31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反映公车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
17 |
39 |
其他交通费用 |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