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津政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资助、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凡以天津商业大学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学院、部、中心等)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分工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同审核签订、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及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规范经费使用、编报经费决算。
(三)资产设备处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审核项目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外协业务公允性,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支持,承担项目经费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无预算要求的除外)和决算;严格按照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订立项目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研究需要以及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项目委托方有特定规定的,按其要求编制预算。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一般包括:
(一)业务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实验室改装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学习培训费、中介服务费/信息中介费、通讯费、税费等。
(二)人员费:包括劳务费(含评审费、验收费、讲座费等)、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主要指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辅助等非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委托方对人员费有明确规定的,人员费预算原则上按其要求执行;项目委托方对人员费预算没有明确规定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三)绩效支出:用于项目组结题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四)代购设备费:主要指为完成科研任务代项目委托方购买的、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发生的支出费用。
(五)外拨经费:若项目需外协单位参与,应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签订外协合同。横向科研经费外协合同单笔经费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转拨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外拨经费合同等资料,经二级单位审批后予以办理。
(六)管理费: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计提(扣除代购设备费后计算),统筹用于补偿学校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二级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展科研活动的相关支出。
(七)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以上开支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单独核定。
第十条 预算的调剂。若因项目研究目标、技术路线、研究内容等有重大调整,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确需调剂经费预算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剂方案,二级单位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计划财务处在未支出的预算额度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开支,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应遵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的发放管理
(一)劳务费(含评审费、验收费、讲座费等)和专家咨询费发放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如任务书或合同中已指定设备采购要求的,按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可在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因公出国(境)的,因公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批次、人次及在外停留天数等计划量化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科研合作经费的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转入关联企业、非协作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转拨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科研(开发)项目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外拨经费合同等资料,经二级单位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转拨手续,资金支付按照《天津商业大学资金支付审批办法》(津商大校发〔2016〕16号)执行。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收入涉及税种有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应税额由项目经费承担,计划财务处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属于横向科研经费且被天津市科委认定为“技术转让(开发)”项目合同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出具“合同免税金额认定单”,计划财务处使用税务票据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票据须由经费使用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批。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二级单位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使用的费用,相关票据须由经费使用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决算结账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在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填报结题报告及其他相关结题材料,经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完成校内结题确认手续。对无故不办理结题确认手续的项目,计划财务处暂时冻结经费账户。
(一)准备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需在项目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二)委托单位有决算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支出编报决算,由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等负责审核。委托单位要求对项目决算出具审计意见的,由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学校提取15%管理费,统筹用于补偿学校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二级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展科研活动的相关支出;85%可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其中20%待质保期满后方可发放,绩效奖励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退休或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在办理退休或离校手续前,须结清项目结余经费账户。项目负责人可将结余经费移交给项目组其他在职人员,并由二级单位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对于无法确认课题完成人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直接通知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上交学校,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对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项目负责人,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由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等部门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的,要追回全部资金,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严禁设立“小金库”;
(九)严禁其他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技管理处、社科管理处、产学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4﹞5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