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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6〕5号

2016-09-18  点击:[]

津公积金委〔2016〕5号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特此通知。

2016年6月15日


上一条: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6〕52号 下一条:天津市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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