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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6〕52号

2016-10-24  点击:[]

津财教〔201652

各市属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691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

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设立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鼓励高校争创一流、特色办学,采取“一校一策”的方式,支持高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综合投资建设内容;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增强高校财务安排和使用经费的自主权;科学设定资金分配因素,引导高校生师比趋于合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项目需要,结合专项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市教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组织各高校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检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目标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本校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为基本任务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支持方向为:

(一)基本任务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高校提升学科专业实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国际合作交流、推进治理机制改革等方面。

(二)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高校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转型发展、优势学科和学科群建设、特色专业和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高层次人才建设、高水平国际交流合作、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建设等方面。

(三)绩效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好、办学水平高、特色鲜明的高校,由高校统筹用于“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建设。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员费用。指用于按照市人才发展基金和市引才专项资金政策要求匹配的生活补助;经市教委审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协议薪酬核算的津贴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学校自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适用本办法;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劳务费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所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源等支出。

(三)业务费。指用于执行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

第四章资金分配

第十条基本任务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额的比例为60%30%10%

第十一条基本任务经费实行因素法分配,依据国家和我市支持高校发展有关政策,按照高校规模、生师比、科研经费、国际交流与合作、学科和专业折算系数、学生层次等因素分配经费预算,预算一次核定、分年安排。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经费实行竞争性分配,按照“精准支持、优胜劣汰、确保重点”的原则,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高校申报的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经市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确定重点项目经费预算,预算分批核定、分年安排。

第十三条绩效经费按照“奖优罚劣、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建设成效、资金执行率、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阶段考核和重点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经费预算,预算依据考核周期分次安排。

第五章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高校根据《实施方案》和本校综合投资规划,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其中经费来源包括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财政安排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高校应在20169月底前上报《计划书》,经市综合投资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市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作为今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绩效考核等依据

第十五条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在201610月底前分配并一次性下达各高校“十三五”期间基本任务经费预算控制额度。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根据项目评审和绩效考核情况,在“十三五”期间分期下达预算控制额度。

第十六条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基本任务经费申报指南,同时可根据重点项目实施需要和绩效考核情况,一并发布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专项资金适用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期限等。

第十七条高校根据各项经费申报指南和预算控制额度,按程序申报项目和经费预算,市教委在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市教委门户网站公开各高校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高校、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第十八条市教委将各高校申报材料提交市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确定项目和经费预算安排。市教委在20个工作日内,在市教委门户网站公开资金分配结果,包括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金额等。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报送的经费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中用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高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资产统一管理。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高校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资金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和高校加强项目支出过程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督促高校进行整改。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项目资金管理绩效水平较低且整改不力的高校,经市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扣减绩效经费,核减经费将统筹用于支持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高校。

第二十五条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教委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学科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高校根据本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9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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