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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新制度解读

2017-06-16  点击:[]

1、新培训费管理办法在计划及预算的审批上有什么要求?

答:新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并上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方可执行。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校长审批。

各部门举办培训需填报《天津商业大学培训预算表》培训预算总额在3万元(含)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会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会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2、新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培训类别是如何区分的?

答: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3、新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综合定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新培训费管理办法提高了综合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见下表:

培训

类别

对应人员

单位:元/人天

专业技术岗

管理岗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材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

院士、一级教授;

二级(副部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400

140

80

30

650

二类

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

140

80

30

550

三类

其余人员;

其余人员;

280

130

60

30

500

4、综合定额标准中各项费用可以调剂使用吗?

答: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培训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当不安排住宿时,培训不得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5、培训讲课费与会议专家讲课费、项目评审验收费的发放标准一致吗?

答:不一致。培训讲课费不同于专家讲课费、项目评审验收费的发放标准。培训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6、授课教师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在培训费中列支。

7、对于异地(含境外)邀请的授课老师,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吗?

答:可以。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主管业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讲课费标准的20%。

8、 可以选择外地举办培训吗?

答: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减少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异地举办培训的,须经校长批准。

9、外地举办培训的综合定额如何确定呢?

答:综合定额开支标准按如下原则掌握:培训所在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高于我市标准的,二类培训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650元,三类培训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550元。

10、对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数上有要求吗?

答: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11、可以邀请境外师资进行培训讲课吗?

答: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12、对培训费的报销有什么规定?报销时需携带什么材料呢?

答:各部门应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严格按照《天津商业大资金支付审批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6)51号]要求执行。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天津商业大学培训预算表》、培训通知、《天津商业大学培训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如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培训,还应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材料);讲课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天津商业大学培训讲课费发放预算表》,并通过天津商业大学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转账发放,依法纳税。

13、在信息公开方面新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各部门应当定期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14、新培训费管理办法在监督问责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新办法明确了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列明了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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