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文件规定,为做好202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如下提示:
1.教职工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教职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后进行相应的确认、修改或作废操作。
2.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教职工,学校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学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务处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