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抵扣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20-04-10  点击:[]

各位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疫情期间学校教职工捐赠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扣时间:2020年4月10日—5月31日

2020年4月30日前提交捐赠证明的在5月工资发放时进行个所税抵扣;5月1日—5月31日间提交捐赠证明的在6月工资发放时进行个所税抵扣。

二、抵扣条件

(一)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抵扣申报流程

(一)由学校组织部统一组织捐款的,不需个人上报,由组织部提供明细,全部在发放5月工资时进行抵扣个所税。

(二)自行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并已取得捐赠票据的,从学校“信息门户—协同办公—流程”中选择“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抵扣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流程进行申报。

1.提交资料

(1)捐赠现金:教职员工须提交捐赠票据的电子版

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

(2)捐赠物品:教职工须提交购买物品的发票和捐赠票据的电子版

捐赠票据是指捐赠接收函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

2.至统计截止日,尚未取得捐赠票据的,不在本次统计范围内。

注:所有纸质票据请自行保存,由税务局备查。

 

联系人:丁老师  13920552056

 

请相互转告。

 

财务处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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