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6﹞101号

2016-11-23  点击:[]

津商大校发2016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4】3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4】37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15】13号)、市教委、市财政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建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校内各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涉及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履行学校“三重一大”程序。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构建并不断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检查、协调、督办并汇总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建立学校各类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等工作,对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六)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及评估事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实施结果进行监督。协调学校资产的调拨、转让和闲置资产的调剂使用,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七)负责检查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一)货币性流动资产管理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二)仪器设备、家具、低值易耗品等管理由资产设备处负责;

(三)土地、房屋等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在建工程管理由基建处负责;

(五)图书资料管理由图书馆负责;

(六)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管理由档案中心负责。

(七)商誉、校名等无形资产管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八)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管理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

(九)学校的校办产业由产学研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业务主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工作流程以及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报废核销、绩效考核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资产信息化管理。

(三)负责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评估等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主管的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及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资产使用部门是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校内各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使用资产实施有效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优化调剂。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的日常管理,对本部门占有的国有资产负责实物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工作。

(三)负责申请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报告。

(四)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占有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及向学校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方针,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尤其是一般行政办公资产的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对于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资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进行校内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产,应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汇同国有资产办公室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向市教委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产的(包括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应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汇同国有资产办公室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自用的资产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对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况进行赔偿、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学校计划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要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事项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学校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出借)的行为,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津商大校发【2016】10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存货或库存物资,主要包括材料、药品、低值易耗品等,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应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除国家特殊规定以外,均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政府认可的相应资质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资产,按照学校申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按照学校申报、市教委审批、市财政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资产,按照学校审核、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税金、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在收入中直接抵扣,抵扣后的净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按相关规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的组织和开展,按照市教委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执行。一般情况下,学校资产每年清查一次,清查工作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组织,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办公室要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要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国有资产办公室应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和要求,汇总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第八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为学校资产管理监察、审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和审核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监督和审核资产购置、配置、使用和处置有关工作方案、方式的可行性、合法性。

(三)监督和审核资产购置、配置、使用和处置有关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不断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由国有资产办公室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实际,制定本部门所负责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办事规程,并报学校国有资产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该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办事规程,并报学校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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