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决算管理工作,规范决算行为,保证学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库〔2021〕51号)《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部门决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教财〔2021〕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级决算,决算编报范围应与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学校预算执行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 决算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决算工作组织、决算报告体系、决算编制与报送、决算信息公开、决算分析应用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
第二章 决算工作组织
第五条 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按照要求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务处是决算工作的牵头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学校各部门开展决算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学校各部门上报的决算数据;
(三)负责学校决算报表的填报、决算报告的分析与撰写、决算报送工作;
(四)负责学校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学校决算数据库。
第七条 校内其他各部门负责按财务处要求报送相关决算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决算报告体系
第八条 决算报告体系包括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等。
第九条 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等,反映学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以及预算管理相关的机构人员、存量资产等信息。
第十条 报表说明包括报表编制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主要反映决算报表编制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决算分析包括收支预算执行、机构人员、预算绩效等情况分析,以及决算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反映学校预决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决算编制与报送
第十二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学校应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在年终结账时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等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预算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
1.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2.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对。
3.检查日常核算的正确性、合理性、完整性。清理科目账和项目帐,保证会计账簿记账准确。
4.检查项目结余结转与基本支出结余情况。
(二)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要求,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等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1.核对货币资金。与开户银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2.核对零余额账户资金。与天津市财政局下发的对账单进行对账。
3.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核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
4.与图书馆核对馆藏图书账目。
5.与其他部门核对库存材料。
(三)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决算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协助财务处完成决算编报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决算,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学校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决算批复2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决算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网站公开的方式公开决算。
第六章 决算分析应用和数据资料整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决算数据和预算绩效的分析,汇编分析资料,撰写分析报告,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及时解决决算反映的问题,发挥决算对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第十九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对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
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决算分析等。
第二十条 决算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依法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