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21〕6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专家讲课、项目评审和验 收工作,严格控制各类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发放,规范 经费使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 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5号)和《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育两委机关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机关〔2021〕4号)等相关文件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聘请专家进行讲课、评审和验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讲课,是学校各部门根据中央部 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求以及按照工作需要举办的各类讲 课活动。项目评审和验收,是学校各部门根据中央部委、市政 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求并需向中央部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 送项目评审或验收结果,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权的各类评 审和验收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的各类专家讲课、评审和验收工作,应提前做好计划,制定好工作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申报管 理,原则上年中不再进行调整。各职能部门讲课费、评审费和 验收费工作方案由部门负责人审签,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 财务处备案。各学院和教学部工作方案由院长(主任)审批后 报财务处备案。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承担的横、纵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列支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 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承担的横、纵向 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列支上述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审 批。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原则上只
邀请教学、科研等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学者参 加。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要严格限定参加人数,专家组成员原 则上不超过 7 人。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评审和验收工作费用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向参与评审和验收工作的专家支付费用外, 不得向专家组成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费用。
第八条 外聘专家讲课费的开支标准(税后)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九条 外聘专家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开支标准(税后)为:
(一)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 800 元,半天 500 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 500元,半天 300 元;院士、长江学者等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天最高 2400 元,半天 1500 元。
(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和验收费标准, 按照半天的标准执行。
(三)网络评审产生的评审费可按项目数量计算,但同一 类项目评审、一次评审的评审费最高不得超过现场评审费的标 准。
第十条 学校内部组织的由校内人员参加的讲座、评审和验收活动,应严格掌握费用支付,确需支付费用的,其标准以 外聘专家的一半执行。
第十一条 支付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各部门需进行网上申报,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相关负责人严格
把关,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申报;财务处 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对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讲课费、评 审费和验收费的,由财务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巡察、督查等部门要加强监督,适时开 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本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 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16〕18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