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7﹞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会议经费管理,保障会议经费收支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为学校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和管理会议。学术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管理会议是指除学术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第三条 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会议组织者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选择相应的会议类型。各部门负责人对所举办会议涉及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议预算及审批
第四条 会议费必须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单独列示。对未列入预算,但必须召开的会议,在确保资金来源的前提下追加会议预算,按程序审批。因科研工作需要召开的会议按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并上报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同时填报《天津商业大学会议预算表》(见附件1)。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会议计划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中。
第六条 学术会议预算总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会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会议费预算,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管理会议预算总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会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会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会议费预算,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学术会议会期可按会议安排执行,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学术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代表人数的15%以内;管理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会议应当改进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条 部门举办会议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报告厅、招待所等。确需在校外召开会议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第十条 各部门举办的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三章 会议费支出与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学术会议 | 300 | 140 | 110 | 550 |
管理会议 | 280 | 130 | 90 | 5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分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应扣除住宿费的定额标准;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应扣除伙食费的定额标准。
(一)住宿费: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不得由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代开住宿费发票。
(二)伙食费:餐费票据应与会议议程中就餐地点相符,存在多地就餐或与就餐地点不符的票据不予报销,不得由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代开餐费发票。
(三)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标准,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专家及参会代表差旅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二)参会人员费用。会议组织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讲课费、评审费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按《天津商业大学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16〕18号)文件执行。在本校有工资收入的会议工作人员,不得从会议费中开支劳务费。
发放参会人员费用时,须提供《天津商业大学专家讲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2)、《天津商业大学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发放预算表》(见附件3),通过天津商业大学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依法纳税,转账发放。
第十四条 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费。
第十五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会议,会议结束后,会议经费若有结余,应及时转回学校,不得滞留在学校之外。
第十六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严格按照《天津商业大学资金支付审批办法》[津商大校发(2016)16号]要求执行。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天津商业大学会议预算表》、《天津商业大学会议签到表》(见附件4)、会议通知、报销票据、公务卡消费POS单等凭证。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给予处分。如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的国际会议一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商业大学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津商大校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商业大学会议预算表
2、天津商业大学专家讲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方案
3、天津商业大学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发放预算表
4、天津商业大学会议签到表
2017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 201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