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5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学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整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全部项目资金按照建设要求提前研究实施方案,落实前期工作。在当年财政预算批复后,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本年度具体经费计划安排,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对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和支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分析,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资金执行情况,并组织对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考评等。
(一)学科办负责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计划执行和调整。按照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安排,通过整合学校学科优势资源,突出学科重点与发展方向,完善学科建设体制,创建一流水平学科团队,聚集一批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骨干人才,提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专业建设专项资金计划执行和调整。按照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安排,以优势特色专业为核心,拓展专业优势,促进优势特色专业资源和品牌发挥辐射与示范效应,增强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人事处负责学校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等专项资金计划执行和调整。按照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安排,以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拔尖人才和实施中青年教师能力提升为重点,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四)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科研创新提升工程等科研项目计划执行和调整,科研相关合同的管理和审批。按照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安排,以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建设更多优秀创新团队和跨学科合作平台,鼓励科学研究成果积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益。
(五)国际交流处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交流相关专项资金计划执行和调整。按照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安排,统筹安排资金,以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为核心,对接国际化人才需求,推进学生国际交流,提升学校学术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 资产设备处负责汇总学校各部门上报的“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设备采购计划并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合理调配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时上报和汇总各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预算,指导和监督预算资金执行,每月向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好专项资金决算和审查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基本任务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支持方向为:
(一)基本任务经费主要用于提升学校学科专业实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国际合作交流、推进治理机制改革等方面。
(二)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学校转型发展、优势学科和学科群建设、特色专业和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高层次人才建设、高水平国际交流合作、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建设等方面。
(三)绩效经费由学校统筹用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员费用。指用于按照市人才发展基金和市引才专项资金政策要求匹配的生活补助;经市教委审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协议薪酬核算的津贴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学校自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适用本办法;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劳务费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所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源等支出。
(三)业务费。指用于执行综合投资规划建设任务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
1. 材料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3.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支出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6. 培训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研究人员对外参加除职工学历教育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7. 设备租赁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8. 专家咨询/评审费:是指在建设任务执行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或评审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评审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9. 仪器设备维护费:是指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修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我市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综合投资规划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资产统一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我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支出实行过程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每月向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资金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建设期结束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