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5〕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 10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及其他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收费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天津市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学校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收费政策和规定,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三条 学校各项收费工作严格实行“申报-审批-收费”的流程,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教委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设收费标准。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各项收费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决定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校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核;
(二)负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报批;
(三)负责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收费工作;
(五)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收费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七)负责监督检查校内的各种收费行为;
(八)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及各学院是各收费项目的责任部门,负责提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设立、变更、调整的建议方案,并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日常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及审计处负责对全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审计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体系。
第三章 收费项目类型
第八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类型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各类学费、住宿费、报名费、复试费等:
(一)学费、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教委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各类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报名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市教委、市发改委核准的收费标准向自费来华留学生收取的报名费。
(三)复试费指研究生复试费。
第十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服务对象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等进行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报名费及培训费、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资料费、复印费、租赁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及机动车存车费等。
第十一条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教材费、超定额水电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公寓用品费、特殊专业服装费、考试报名及考务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收费立项及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变更、调整,除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委等上级部门已设定的项目及标准外,应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办学实际需要,提出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申请内容应载明:拟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相关文件及成本测算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还需根据《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流程的通知》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二)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请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上报市教委、市发改委,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代收费项目的设立,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根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教委确定的代收费项目,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建议方案和书面申请,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申请内容应载明:拟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成本测算和收费标准。
(二)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登记备案,执行收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非经计划财务处授权,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收费。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经审批通过的项目执行收费时,收费部门需向计划财务处递交收费通知,内容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时间、收费人数(附收费人名单)等内容,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资金往来均需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由计划财务处开具相应的票据。缴费票据是重要凭证,缴费人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遗失不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学费必须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学费。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每年在校时间按10个月计算,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校外转入学生按照实际在校时间按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 减免政策
(一)父母双亡的学生及烈士子女可免除学费。学生需在第一年申请免学费手续,以后年度无需再办理。父母双亡的学生及烈士子女需提交有效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
(二)其他减免事项,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先收费后注册流程,保证收费工作顺利进行,收费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进行收费催缴工作,保证各项收费及时足额入账。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纳税。发生中途退费情况,由相关部门按实际发生成本计算退费。
第二十四条 委托授权部门收取的收费项目收入,无论收款数额大小,须于当日或次日将收取的款项及时、足额上缴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五条 涉及收费事宜的校内文件或各类对外宣传材料,必须提前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请部门主管校领导及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第六章 收费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及计划财务处应将收费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查学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和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举办各类培训班、短训班,擅自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未经批准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涉及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除追缴全部收入外,还将依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负责人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天津商学院学生费用收缴管理办法》(津商院发〔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天津商业大学收费材料审批表》
天津商业大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