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2011〕434号)和《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办〔2013〕16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纵向科研、横向科研及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以及及学校为科研项目安排的配套经费。
第二条 管理原则。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支出严格执行预算。
第三条 管理责任。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确保科研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
(二)学院、部、所、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三)学校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学校科研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负责建立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平台共享、科研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审批;指导和审核项目组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核、结题等相关管理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的财务结账等相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设置专门科室负责管理科研经费,制订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要求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加强财务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做好科研经费项目决算审查和结账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统筹、配合上级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 立项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批复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科研管理部门向计划财务处下达立项拨款通知,计划财务处设项目核算。
第五条 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结合科研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一)预算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和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编制。
科研项目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预算调整。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科研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事前提交申请材料详细阐述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二级单位(学院、部、所、中心)审核后科研管理部门对预算调整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对预算调整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1.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的内容和审批流程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课题延期、课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变更,以及项目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学院、部、所、中心)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再由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各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学院、部、所、中心)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课题预算调整。
(3)项目总预算不变,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其他各类可调增支出。
(4)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三项总额不得调增,可分项调减用于其他可调增的项目。
(5)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进行预算调整。
2.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调整意见,计划财务处在未支出的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
第六条 转拨经费管理。依据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要对外转拨的科研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并经主管科研校长审批。外拨的科研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一)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开支范围。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补偿学校、部、所、中心等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学校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八条 经费使用管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
(一)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票据,项目负责人要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发票。
(二)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
(三)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五)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决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条 结账管理。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在尾款到位后一个月内办理结账的相关手续。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同意可以留用的,在学校收到同意结题回复以后,结余资金转入科研发展基金;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转入科研发展基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予以结账。
第十一条 科研发展基金。所有结转到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可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人才培养、工作环境的改善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监管与责任追究。
(一)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1.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2.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3.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4.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5.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6.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7.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8.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因主观原因无法完成科研任务的,学校将扣回学校资助经费,不足部分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回。
(三)对于不严格执行规定、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直至撤销、追回资助经费等处罚。对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凡遇国家及有关部委相关政策调整时,一律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技管理处、社科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津商院发〔2006〕23号)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 201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