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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财〔2015〕38号

2016-06-14  点击:[]

津教委财〔201538


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学校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保证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经2015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学校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保证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依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教委关于印发市属高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包含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严格实施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与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合理确定预算管理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并明确各自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校按照管理级次,建立校内经济责任制,确保预算及时、准确、严格执行。

第七条 学校的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分析、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实行零基预算,不能超越财力编制赤字预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学校全部的收入和支出,包括用历年的事业结余安排的各项支出,都要纳入单位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要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需要。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学校校内预算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细化,两者应保持一致。

(一)真实准确。学校预算要真实地反映学校各类基础信息和相关数据,按照规定准确编制。

(二)科学规范。学校预算编制的方法要妥当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严格备选项目遴选,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三)公正透明。学校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要公开透明,结果应做到公平公正。

(四)及时明晰。学校要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编制预算,按照经济分类细化预算,明晰各项收支内容。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学校预算的编制实行"二上二下",即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程序,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议事规则审议通过。

(一)"一上"阶段。学校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市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汇集有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资料、各项收入预测资料、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等,编制"一上"预算草案,经学校审议后上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预计时间为每年6-7月份。

(二)学校布置安排校内各部门报送下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编制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预算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编制出校内预算草案,预算草案中校内各部门支出安排应细化到经济分类支出。预计时间为每年9-10月份。

(三)"一下"阶段。市财政局审核学校报送的"一上"预算草案后,下达下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控制数。

(四)"二上"阶段。学校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补助收入控制数,调整校内预算草案。并按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编制出"二上"预算草案,学校审议后上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预计时间为每年11-12月份。

(五)"二下"阶段。市财政局对学校"二上"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审核,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向市教委下达批复预算,市教委再向学校下达年度批复的预算。

(六)学校根据市教委批复的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学校预算方案,时间应为年度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预算编制构成及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的构成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从各种渠道依法依规预计取得的各类收入的总和,是学校履行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财力保障。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编制支出预算要遵循国家、本市有关政策和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统筹协调好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地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执行时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内容

学校编报年度预算,应包括学校基本概况、年度预算报表和预算编制说明。学校基本概况重点阐述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年度预算报表包含基本数字表、收支预算总表等;预算编制说明应阐明预算编制的方法并对预算执行提出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五章 收入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方法

所有与学校相关,利用学校名义或资源取得的收入,都必须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管理。

(一)财政补助收入在校内预算草案初次编制时应考虑人员、学生变动及教育经费投入等增长因素来确定。待市财政局"一下"阶段下达财政补助收入控制数后,以下达的控制数为准。

(二)教育事业收入应利用高校财务管理系统平台中的学生收费模块,根据实际学生人数、收费标准等情况详细测算,充分考虑助学贷款、缓缴、欠缴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的确定应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年度科研任务相匹配。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学校对附属单位的管理政策、经营能力和经营前景的预期。

(五)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包括来华留学生拨款、孔子学院管理费、新疆学生补助、专利补助、献血补助等),及其他收入(包括经营服务性备案里不属于事业收入的复印费、资料费、乐器租赁费、场馆场地的租金收入、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收支净额等)。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编制要求

(一)收入预算要在参照近年收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各项增减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

(二)学校收入资金来源各有不同,在编制预算时应将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面考虑、完整填报、做实做细,将收入计划落实到具体来源及条目,不能让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

(三)学校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可根据经济责任制和管理需要,将收入预算指标分解到校内各有关预算单位,确保预算收入的实现。

第六章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据详实、准确的基础信息资料编制,基础信息资料原则上可从高校财务管理系统平台中的相关模块取得。

第二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以实际发放水平为参考,综合考虑职称薪级等变动因素核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人事政策和规定。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在职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等。

(二)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和本市批准建立的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和地区附加津贴。包括加班费、值班费、独生子女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月补贴)。

(三)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学校预算编制时应根据当年相应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工资全额收入为基数足额计提。其中列入财政补助收入经费支出的部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比例计入。

(四)绩效工资反映学校在职职工的绩效考核经费发放情况。绩效工资预算水平不得超过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的绩效工资额度。

(五)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补助。学校编制外临时及长期聘用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保险等。

(六)离休费反映按规定发放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学校不得自行制定政策额外发放离休人员生活补助。

(七)退休费反映按规定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学校不得自行制定政策额外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八)退职(役)费反映按人事政策发放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的退职补助。

(九)抚恤金反映按规定开支离退休等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伤残人员保健金等。

(十)生活补助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以及遗属生活补助。

(十一)医疗费反映学校安排的离休医疗费、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学校须按财政核拨的控制数足额编制医疗费支出。

(十二)助学金反映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按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生活费等,学校应将财政核拨的助学金足额安排预算。

(十三)奖励金反映政府各部门的奖励支出,如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支出。

(十四)住房公积金反映学校按工资缴存基数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缴存比例严格按照本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定比例执行。

(十五)补充住房公积金反映学校按工资缴存基数以及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缴存基数在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内,由学校视财力自行确定。缴存比例严格按照本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定比例执行。

(十六)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七)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职及离退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八)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学校依法依规安排的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支出的预算安排应优先保障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相关支出,学校要严格"三公"经费支出安排和报批手续。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一)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可结合基础信息数据,根据学生数、职工人数、学科专业等因素,考虑制定预算定额标准;无法按定额标准分配经费的,可参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1.办公费包括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预算支出可考虑人员定额、年度征订书报杂志计划的因素。

2.印刷费指学校办公、教学业务发生的印刷费用支出,预算支出可参考往年支出情况及政府采购招标价格确定。

3.咨询费反映学校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是指学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用,包括银行转账业务的相关费用。

5.水费、电费的年度预算要根据往年单位耗电、耗水量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变化因素,依据现行电价、水价核定。

6.邮电费反映学校邮寄、电话、传真及网络通讯的费用,邮电费的预算要综合考虑往年实际支出情况、学校定额标准、预算年度增长变化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编制。

7.公用取暖费预算支出要根据采暖面积、采暖方式,参考往年支出情况,依据现行取暖价格标准等因素核定。

8.物业管理费包括学校开支的业务用房、学生公寓、校园等的综合治理费用,预算支出应依据采购招标签订的合同及考虑预算年度最低人均工资调整情况来编制。

9.差旅费包括工作人员国内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订票费等。

10.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公务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公杂费、培训费用及签证等其他费用。学校因公出国费用的预算安排要兼顾正常运转需要和厉行节约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预算规模,预算应附年度预计出访次数、出访地点、出访人数及预计费用等情况说明。

11.维修(护)费反映学校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日常零星修理和维护费用。学校应建立设备使用维修台账,根据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合理安排维修预算方案。学校要加强校舍的日常维护保养,按市教委的相关规定足额安排校舍维修基金。大额及专项修缮不在此项反映,可列入项目支出预算中。

12.租赁费反映学校租赁业务用房、专用通讯网络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3.会议费反映学校组织召开会议过程中发生的场地租赁、资料印刷、市内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学校会议费的预算支出应符合本市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预算应附年度预计举办会议次数、会议规模及预算明细等。

14.培训费反映学校职工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情况,不包含职工的学历教育支出。学校应建立年度培训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培训人次和规模。

15.公务接待费反映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学校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安排要兼顾正常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预算规模。实际支出时应附来访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16.专用材料费反映学校用于购买教学、教辅、科研等专用材料的支出。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人数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等情况合理确定预算规模。

17.劳务费反映支付给校外人员和助研学生的劳务费用。

18.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费用,如测试加工费、科研协作费、数据采集费、委托试验费以及学生实习费用等。

19.工会经费反映按照市级工会有关办法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

20.福利费反映按照市级人力社保局有关办法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

2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车船税。车辆保险费根据政府采购结果据实核定,其他维护费根据车辆年行驶里程、耗油量、燃油价格,同时考虑存车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情况核定。

22.其他交通费反映学校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包括市内交通费用、租赁用车费用等。

23.税金及附加费用反映学校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费用,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宣传费、赔偿费、诉讼费、燃气费、绿化费等。

25.办公设备购置反映学校在项目支出之外纳入固定资产,用于日常办公家具和设备的费用支出。

26.专用设备购置反映学校在项目支出之外纳入固定资产,用于专门用途的设备支出。

27.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反映在项目支出之外纳入固定资产,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28.公务用车购置反映公务用车车辆的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购置需经市级有关部门批准,附经批准的公车购置审批表安排预算支出。

29.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项目支出之外的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图书资料、无形资产、文物陈列品等。

(二)学校各部门在细化年度预算支出到经济分类科目时,应充分考虑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参考以往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制定。

(三)为了确保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在安排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可适当留有余地安排机动经费预算,以保证处理突发事件或应急事项。一般可按教育事业收入预算总额3-5%预留,随着预算编制的规范和细化,逐年降低比例。机动经费预算可列入公用支出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下安排。

第七章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年度支出计划。

学校要以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的,以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障,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预算的资源配置功能。

第二十四条 三年滚动项目库建设

学校应根据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的重点建设、校舍周期性维修等情况,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

(一)项目的申报。学校项目库应实行开放式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申报。各职能部门申报时应提交详实的项目预算书,项目预算书应包括规范的项目文本,包括申报部门、实施周期、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方案、预算需求、绩效目标等内容,作为项目审核和管理的依据。项目预算书样本见附件。

(二)学校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项目预算需求也应提交相关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三)学校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后,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三年滚动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三年滚动项目库建设要求

(一)项目库要在深入的政策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立。项目内容要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避免与公用经费及其它项目交叉重复。并且项目要具备可执行性,预算批复后即可实施。

(二)项目应实行分类及代码管理。市财政局、市教委如出台项目分类、项目代码及项目名称设置等有关规定,各学校应遵照执行。

(三)学校要做实项目库,充实项目储备,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入库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建立学校项目库与市财政局项目库的信息交流机制。

(四)项目库中的项目列入市级财政专项,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展再评审。

(五)项目要有明确的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应与学校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市教委、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划相衔接。除市教委、市财政局已明确批复实施周期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按程序重新立项。

(六)学校要对项目库中未列入预算年度项目的预算需求、支出范围等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对列入预算年度开始执行的项目,要对执行情况、调剂、结转结余、绩效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应根据财力状况从三年滚动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列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应根据实际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项目预算的调整,项目预算要细化到经济分类科目,并提交相关财务、审计部门审核。

第八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经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应利用高校财务管理系统平台实施系统控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预算实现。所有应缴财政专户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支出预算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支出预算要严格按照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要按时完成,充分发挥投入效益。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硬化预算约束,执行中除重大政策变化或应急支出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校内预算调整的审批机制。年初收入预算之外实现的有专门用途的收入,确需当年安排支出的,应经学校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追加当年预算收入,同时安排预算支出。其他事项支出预算确需当年调整的,也应报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予以调整执行,所有的预算调整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终了,预算收支结余按照市财政、市教委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对学校预算实施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评价学校各项事业目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财务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学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促进学校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要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下年度预算经费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纳入三年滚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都必须设定绩效目标,执行完毕的项目要由项目承担部门对照事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学校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项目库建设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健全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系统各类学校,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高校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16年预算编制起试行。


附件:1.预算编制内容要求

2.预算报表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委系统各类学校,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高校附属医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印发

上一条: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采〔2016〕26号 下一条: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津教委办〔2013〕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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