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6﹞18号

2016-03-24  点击:[]

津商大校发﹝2016﹞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专家讲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各类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发放,规范经费使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3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机关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9)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聘请专家进行讲课、评审和验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讲课,是学校各部门根据中央部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求以及按照工作需要举办的各类讲课活动。项目评审和验收,是学校各部门根据中央部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求并需向中央部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评审或验收结果,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权的各类评审和验收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将讲课费、项目评审费和验收费纳入预算申报管理,在核定的预算额度控制内使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讲课费、项目评审费和验收费应按项目申报书中所列预算额度管理,在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的各类专家讲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应提前做好计划,制定好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讲课活动、评审和验收活动的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以及举办的政策文件依据等。工作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并于每个学期期初的二周内,依据业务性质(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宣传、学生等)分别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讲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方案确定后,要严格按照方案中确定的工作天数、聘请专家人数以及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制定详细经费预算,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程序和规定审核,预算金额超过3万元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支出。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原则上只邀请教学、科研等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要严格限定参加人数,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评审和验收工作费用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向参与评审和验收工作的专家支付费用外,不得向专家组成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费用。

第九条 外聘专家讲课费的开支标准为(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外聘专家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开支标准为(税后):

(一)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500元。

(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和验收费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300元。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的由校内人员参加的讲座、评审和验收活动,应严格掌握费用支付,确需支付费用的,其标准以外聘专家的一半执行。

第十二条 支付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各部门需进行网上申报,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需要代领的,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添加学校在职人员的银行卡号,并在网上申报单据上签字,待转账完毕后,代领人需将银行转账回单交回计划财务处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相关负责人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申报;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对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的,由计划财务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要加强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本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天津商业大学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天津商业大学转发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津商大校发〔2015〕64号 下一条:关于成立天津商业大学预算初审委员会的通知 津商大校发﹝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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