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校外人员)支付应税劳务费时,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还应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校外人员向学校提供七类应税劳务所发放的劳务费,具体包括: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详细解释见附件2)。学校常见的发放场景有讲课费、答辩费、考务费、评审费、咨询费、验收费、研发服务费、软件服务费等。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税规则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征收率
1.增值税:自然人适用征收率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起征点为每次(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元,未达起征点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征。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基数,税率7%,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基数,费率分别为3%、2%,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含)10万元的免征,超过10万元的,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二)计税示例
以一次发放校外人员讲课费总额3000元为例:
1.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00÷(1+1%)=2970.30元
2.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2970.30×1%=29.70元
3.应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70×7%×50%=1.04元
4.应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0元
5.应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0元
6.预扣个人所得税=(3000-29.70−1.04-800)×20%=433.85元
7.税费合计:29.70+1.04+433.85=464.59元
8.实际到账:3000−464.59=2535.41元
三、相关工作提示
1.不同发放人员为同一校外人员发放劳务费的,金额合并计算,按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按月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本月收入申报系统延长至10月29日下班前,请各部门妥善安排校外人员劳务发放工作,11月1日起将按新政策执行。
3.为有效落实新要求,收入申报系统将于10月30日起进行升级,预计于11月中旬再次开放。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
2.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应税服务摘录
3.图解|《扣缴办法》发布,自然人缴纳增值税更便捷了
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