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根据《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7]55号)规定,资金结转超过两年(结转起始年度为预算下达当年)或预算下达当年执行率不足30%的,视为结余资金,应全部上缴国库,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使用。2017年度决算工作时学校已按文件规定将结余资金收回上缴财政,请校内各部门及各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同时2018年工作中请各部门注意资金执行进度,加快资金执行效率,以免资金收回造成损失。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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