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参加《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

2016-06-03  点击:[]

校内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要求,请于6月25日前通过访问“会计汇”问卷调查网站,或通过微信扫描下方“《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进入系统参与活动。注册时请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完成问卷调查可视同取得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请各位会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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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6年6月6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各大专院校、有关单位:

    为充分了解和征集社会各方面对修订《会计法》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为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人员

  本次问卷调查面向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教育和科研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欢迎广大社会人员参与。

  二、参与方式及时间

  本次问卷调查活动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自2016年5月5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其中,PC端可访问“会计汇”问卷调查网站参与活动;移动终端可通过微信扫描“《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见附件)进入问卷系统参与活动。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问卷调查活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及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和发动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广泛参加,并通过组织参加活动,广泛宣传《会计法》,推动会计法治建设。

  (二)参与活动的人员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认真客观作答。本次问卷以单选、多选方式为主,问题数量在100题左右,填写一份问卷需要20分钟左右的时间,请填写问卷前注意集中安排好时间。

  (三)根据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完成问卷调查,可视同取得2016年度(不能延至下年使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继续教育学分的确认将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联系人:解莹、严陈;电话:23205721。

    附件:《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

 




                                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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