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根据《市教委转发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教委财[2016]6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学校收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必须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学校所有收费事项,均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缴,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收取。
3、学校各项费用的收取,均采用银行批量代扣、网银交费、pos机刷卡等方式进行,一律不得收取现金。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6年4月15日
上一条:关于打车软件交通费报销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有关代扣代缴学费住宿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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