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快财政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的通知》(津党教〔2018〕116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结果为导向,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控的全过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全过程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实现资金使用与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围绕预算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绩效问责原则。强化预算绩效激励约束机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调动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应逐步公开,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预算绩效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设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预算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预算执行部门(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业务性质可以分为教学、科研、学科、人事、后勤、外事、学生、设备等。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范等。
(二)协调和指导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
(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等。
(四)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有关信息。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绩效管理职责:
(一)协助财务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研究确定业务主管范围内的预算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
(三)跟踪、反映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配合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措施。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工作报告。
第八条 预算执行部门(项目)的绩效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预算绩效实现结果。
(二)按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报告,配合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反映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落实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措施,改进和加强本部门(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当与职责匹配、符合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重点方向一致,与资金使用范围、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结合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应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结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四)标准科学。绩效指标的设定时应参考一定的标准,如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可比可测。绩效指标的设定应便于同行业、同领域等的横向与纵向比较和分析。
第十条 预算绩效目标所反映的内容应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意外事件等因素影响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的,由预算执行部门(项目)上报并经业务主管各部门和财务处审核后调整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财务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采集的项目动态管理信息,汇总分析和对照检查预算绩效信息,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预算执行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促进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将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进度管理、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机结合,以预算绩效管理为纽带,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部门(项目)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明确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对预算执行各个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提高项目管理要素与预算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和融合度。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预算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或项目执行期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方法应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的适应性,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二)资金使用、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情况。
(四)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等。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应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好的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进行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将收回学校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津商大校发〔2019〕72号 天津商业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