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7﹞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的差旅支出,包括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核算单位的差旅支出。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和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校内各部门应将差旅费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在核定的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编制预算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须提前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出差申请表》(见附件1)。校级副职领导出差须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书面审批,其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须报党委书记审批;副校长须报校长审批,并向党委书记报告。正处级(含主持工作副处级)领导出差须经分管或联系点校领导审批;副处级领导须经部门正职审批。其他人员出差须经部门负责人根据出差任务、经费属性、预算额度等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使用学校日常经费出差时,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专业技术岗 |
管理岗 |
一类 |
院士、一级教授; |
二级(副部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司局级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
|
|
|
|
|
|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时,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院士、教授及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司局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处级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十条 副部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院士及一级教授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对既在管理岗、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交通工具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夕发朝至(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十三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确因不可抗力或身体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超标的情况,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可以提高至上一级人员标准。
第十五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相关保险费用均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改签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出差购买机票,须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机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由学校日常经费支出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 标准(见附件2)实行上限控制,凭据报销;由科研经费支出的,按照《天津商业大学科研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标准(见附件3)实行上限控制,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若住宿费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学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对方单位提供的《天津商业大学差旅住宿证明》(见附件4),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场、科研基地、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的,由出差人员提供《天津商业大学差旅住宿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发生住宿费但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在事前填写《天津商业大学住宿标准申请说明》(见附件5)并报批,按审批标准报销住宿费。
(三)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住宿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客观条件无法注明的,出差人应在发票上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按每人每天120元补助)。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80元/人.天包干或凭票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以及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可以选择包干或者凭票据实报销(不超过80元/人.天)。
第三十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应当在《天津商业大学出差申请表》中提前说明并报批。据实报销过桥过路费,按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外出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及出差申请表。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出差申请表、飞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等出差费用按有关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报销时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只凭据报销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当日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不慎丢失票据,可填写《天津商业大学火车票、飞机票遗失情况说明》(见附件6)、《天津商业大学票据遗失情况说明》(见附件7)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销,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城市间交通费的,凭其他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复印件等),按标准凭票报销未负担部分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出差人需提供《天津商业大学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及住宿费情况说明》(附件8),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按标准凭票报销未负担部分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填《天津商业大学本市因公外出住宿申请表》(见附件9)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和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开展其他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报销。远郊区县指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宁河区、静海区。
第四十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其绕道多支出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可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外地调研,可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开会,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会议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报销其他费用;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培训讲课,可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培训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报销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参加各种比赛、调研等,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三类人员差旅费标准,住宿费按其他人员一半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减半发放;参与科研、教学等活动确需出差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由科研经费支出,均可参照第三类人员标准执行。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参照第三类人员标准一半执行,特殊情况报教务处审批,计财处备案。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应对本部门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差旅费报销审批人、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应对出差报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四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部门,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如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津商大校财[201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商业大学出差申请表
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3.《天津商业大学科研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4.天津商业大学住宿证明
5.天津商业大学住宿标准申请说明
6.天津商业大学火车票、飞机票遗失情况说明
7.天津商业大学发票遗失情况说明
8.天津商业大学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情况说明
9.天津商业大学本市因公外出住宿申请表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商业大学 2017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