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津商大校发﹝2016﹞51号

2016-05-31  点击:[]

津商大校发﹝2016﹞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18号)文件要求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与学校教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的款项;或因经济事项合同、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的款项;以及暂时无法确认资金性质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要求

第三条 往来款项管理原则

(一)应收及暂付款项只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等开支有关的事项,严禁挪作他用,且须按应收款项办理程序进行审批。

(二)无预算、超预算和无资金来源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不予受理。

(三)办理往来款结算的经办人必须为本校在职员工。

第四条 往来款项管理要求

(一)由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单位拨付给学校的资金,如文件无明确要求,一律纳入收入管理。

(二)借款人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严禁一借多用,长期挂账。

(三)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合同及协议条款及时与单位、个人结算各类应付款项。

(四)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经费借款的使用、报账和归还负责。

第三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五条 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账款是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而应收取的款项。包括经营收入、各种赔款及尚未归还的其他款项等。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三)应收票据是指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四)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拨付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的补贴经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第六条 应收款项办理程序

(一)办理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并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二)货物购置借款除执行本条第一款外,须同时附购置合同(零星购物除外),属招标采购范围的业务按学校招标文件要求办理并附招标通知书。

(三)预付基建或维修工程款除执行本条第一款外,须填写《基建工程付款审批表》并同时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审定表,属招标采购范围的按学校招标文件要求办理并附中标通知书。

(四)住院借款除执行本条第一款外,同时附住院证明。

(五)科研协作借款,除执行本条第一款外,须附相关科研协作合同(协议)。

(六)学校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进修、培训等,借学费、培训费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收款项报销结算程序

(一)差旅费报销。因公国内出差借款人应在出差结束后15天内凭差旅费票据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因公出国(境)借款人应在回国后30天内凭出国(境)费票据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二)一般货物购置报销。借款人应在购货发票开出日起15天内凭发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购置材料或低值易耗品按规定需办理入库手续的,报销时需附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出入库单。

(三)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借款人应在资产安装验收合格后,凭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结算手续,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支付余款。

(四)基建、修缮工程。预付的工程材料等款项,借款人应在30天内办理报销结账手续。

(五)医疗住院报销。借款人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30天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六)其他业务。借款人应在付款后15天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八条 属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业务,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九条 学校接受的应收票据必须以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必须充分了解承兑方的信用状况,及时承兑票据金额。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指派专人对应收票据进行管理,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姓名、到期日和金额等详细资料。

第四章 应付款项管理

第十一条 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付未付或预收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账款”等。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服务及工程项目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如应付未付的货款、劳务报酬等。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

(三)应付票据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四)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等。

(五)长期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

第十二条 应付款项办理程序

(一)财务人员严格核对合同或协议等条款,及时确认应付账款,实际支付时,收款方开具收据,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批,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按照学校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

(二)领取其他应付款前,财务人员须核对款项来源,并审核款项支付的合理合法性。

(三)个人领取应付或暂收款项时,由领取人或受托人填制领款凭单,注明款项来源及金额,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提供领取人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受托代理的,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及领取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方能支取。

(四)单位领取应付或暂收款时,必须由经办人员出具合法凭据,经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后,转入单位相应账户,不能直接支取现金或转出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学校签发的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指派专人对应付票据进行管理,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取人姓名、到期日和金额等详细资料。

第五章 往来款项清查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清查

(一)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对应收款项逐笔加以清理,到期收回或承兑应收票据款,每清算一笔,在备查簿中注销一笔。对超过还款期限1个月以上的,计划财务处会对校内部门及责任人发出书面催账通知,对校外单位或个人要发出书面征询函加以确认。

(二)借款人接到计划财务处催款通知15天后无故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所扣金额可以抵冲借款为止。

(三)借款人员退休、调换部门或调出学校时,必须到计划财务处结算清理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借款单位不按期结清所借款项,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的,依据合同或协议执行;合同或协议中没有规定的,从超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向借款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若借款单位有待结算的款项,计划财务处可先收回借款,再支付余款。

(五)对于长期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15]13号)文件规定,国有资产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长期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评估,评估后,国有资产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提出清查的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校发文件上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六)计划财务处设专人对已办理核销的应收款项作备查登记。

(七)学校对已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十六条 应付款项清查

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对应付款项进行清理,严格执行双方合同、协议等约定内容,对确实应付的款项及时进行结算。到期承兑的应付票据款,每清算一笔,在备查簿中注销一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商业大学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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