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5〕年64号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工作,现将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任何部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坚持先申报后收费原则
各部门如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须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报送计财处,申请服务性收费立项同时提交成本测算方案。计财处对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向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收费。
三、加强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少缴、截留、挪用和开具不合法票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
校纪委和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开具不合法票据,少缴、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