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教委财〔2015〕18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会计科目使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防止往来款项损失,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往来款项会计科目。各单位在开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凡与本单位个人或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款项;或因合同、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的款项;以及暂时无法确认资金性质的款项,可以使用“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借款申请和审批手续,根据约定的收款方式和期限及时清收。年度终了,由单位财务部门向借款部门及责任人发出书面催账通知,对应收款项逐笔加以清理,对未清收的款项要发出书面征询函逐笔加以确认。对应收票据的管理,要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登记详细信息,应收票据到期结算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三、及时准确确认收入。各单位收到各级部门和企业拨付给单位的资金,如文件无明确要求,一律纳入收入管理,严禁利用往来款项进行收支核算。对利用往来账隐瞒、截留收入,偷逃税金,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接受有收费许可权的单位委托,并由本单位承办和进行资金收付的事项,可在“代管款项”科目中进行收支核算。
四、严禁虚列支出形成往来款项。各单位对允许向学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代职工个人缴存的款项、保证金、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款项等,要及时与单位、个人结算到位。严禁单位虚列支出形成往来款项。
五、规范向学生代收费用事项。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代付款项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收取的项目费用。学校应通过入学须知、公示牌等形式公示代收代付项目、收费标准、收支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及时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及时清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各单位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确需进行核销处理的,应由相关责任人递交申请坏帐核销的书面报告,经单位财务核准后,报单位审计、纪检部门审查,提交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七、建立往来款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各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往来款项的日常管理,完善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内部检查审计制度,明确纪检、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自的职责。
八、建立年度往来款项分析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在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对账龄在1年以上的往来款项进行专门陈述,详细说明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以及催收催缴落实情况。
201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