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婴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通知

2022-03-29  点击:[]

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简介: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3、婴幼儿照护费用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二、实施时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三、填报流程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常用业务”中找到“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2、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点击“婴幼儿照护费用”,选择扣除年度“2022”,进入填报页面;





   

3、确认本人信息,下一步选择子女

 


  

4、按照提示添加子女信息,选择本人扣除比例;(提示: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5、选择申报方式,以及扣缴义务人。完成填报。(提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在2021年度汇算中不能填报。)

四、联系方式


丁雪媛 26669609-724


上一条:关于编报二〇二三年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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