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天津商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013-10-31  点击:[]

津商院发[2006]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部会计监督,保证学院各类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经济秩序,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会计核算业务的特点和财务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会计业务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牵制、检查、监督,从而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学院所属的院内各部门。学院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院内设立二级核算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在本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实施细则。

第五条 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超越控制的权力。

3、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内部会计控制应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结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内部会计控制应能有效地防范错弊,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部门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科学、规范、完备的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的目标:

1、能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的准确、完整、真实、合理、合法。

2、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各种隐患,保护国家的财产安全和完整。

3、防止内部管理松弛,避免部门决策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组成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调查、研究和分析财务管理中的关键、重要问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学院计划财务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机构),必须选派持有会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各会计机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是两个或以上岗位,不得一人兼管,出纳岗与会计岗分开设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软件管理工作。

四、各会计机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原则上25年轮岗一次。

五、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程序、方式、权限、责任等职责范围和管理要求,并制定相关控制措施。

六、审批人要保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应该拒绝办理。

七、工资、各类津贴、兼课酬金及学生奖、贷、困补等人员费用的发放,应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规定的发放标准,对人事处、学工部、教务处等部门下达的通知单和发放明细进行审核,并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复核人员再次复核发放人数、标准是否与主管部门通知的内容相符、计算金额是否正确。

八、货币资金业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

(一)收入业务办理

1、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资金,包括日常经费及专项补助款项,必须根据拨款文件和银行进账单及时入账,并定期与上级拨款部门进行核对。

2、学费及其他专项收入,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物价收费文件所规定标准及捐赠单位指定用途,开具收据及时入账,复核人员认真复核人数、标准和金额。

(二)支付业务办理

1、支付申请。各单位用款时,应向部门主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2、支付审批。计划财务处、各部门经费审批负责人、学院主管财务院长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审批人对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凡纳入学院预算的资金支出,如转发工资、各类津贴、学生奖贷困补的发放、设备购置费、医疗拨款、二级核算单位拨款等按需要和实际进度,5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签字。在以上预算资金用途以外的资金支出,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二级核算单位资金审批权限规定由二级核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学院对外投资、融资及单位借出款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签字方可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任何人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3、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复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对象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并签章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签章后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我院非人员经费的现金支付范围是1000元以下,即一次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支出应通过银行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二、当天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私自坐支现金。

三、为保证存取现金的安全,每次存取在3万元以下的要有两人前往,每次存取在3万元以上的应通知保卫部门派人护送。

四、出纳人员必须按复核后的凭证收付款,未经审核复核不得收付款。收付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付原始凭证上加盖带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以防重收重付。

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银行核定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任意挪用或“白条”抵充库存。

六、各核算单位可视不同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发现不符,立刻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保证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吻合。主管人员至少每周抽查一次。

七、不得利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套取现金。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八、在集中收款时,要严格规范货币资金回收工作程序,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当日入账的现金必须有人监收,当面核对票款无误封包后,存入金库。

九、各核算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制度要求,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不准单位之间借用账户。

十、各核算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簿,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不正常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计划财务处长负责对每月经银行岗位人员编制、主管科长复核的银行对账单认真审核,对账单中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支出,审核后签字,再交由监察审计处长复核签字,并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签。财务主管院长负责对学院每月银行对账单中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进行审签,以便及时了解支出情况,杜绝隐患。

十一、签发支票要注明金额、日期及用途,万元以上支票要注明收款单位并保证收款单位与发票(收据)相符。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签发。

第十二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各核算单位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应分别设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盖印时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单证、票据。对特殊情况的印鉴使用,应经领导批准,作好登记以备查。

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电(信)汇单据等银行支付凭证与银行预留印鉴要分人保管和使用。

三、所有的收费票据必须专人购买、保管,并与收费专用章分开保管。做到购进票据有验收,按类有详细登记,领用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提高对票据的管理手段,有条件的单位应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四、所有启用的票据,无论是否用完,当年必须验收。存根也要妥善保管以备查。在严格执行领签制度的同时,及时检查已开出收据是否全部入账。按票据所收各类款项,必须与收据金额相符并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 往来资金的管理

一、院内各部门和个人办理暂付款业务必须填写专用的“暂付款凭证”,如实注明借款用途、金额,并严格签字手续,非本院正式职工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暂付款。

二、各部门应严格暂付款催报管理工作。因公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借款人应在出差返津后10日内办理结算报销。按规定合同、协议等通过银行托收承付结算的货款,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借款报销手续,10日内结清。在本市采购等公务借款,原则上须在办理借款后7日内结算清账。大宗设备购置、修缮款项在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或项目验收以后,应及时结算,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结算。

三、各核算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各种形式对资金往来账目进行抽查,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此项工作,对于金额大、账龄长的应收及暂付款要组织专人查明原因,进行清理,提出具体方案,并做好清理过程的记录。

四、严格借出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高等学院借出款的对象必须是学院的有偿还能力的附属单位。借出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院长签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讨论通过,由院长签批。

五、凡对外借出款,一律要有与学院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借款单位要由担保部门或担保人担保,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资金使用费、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计划财务处依据借款协议按照财务手续办理借款。应指派专人对协议及票据单证妥善保管,将协议中的数量、金额、期限、利率、时间等内容分别登记台账以备查,及时结算执行到期的协议,督促借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并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三章 实物资产控制

第十三条 实物资产指学院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各类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实物资产内部控制目标是本着资源整合效益性的原则,在严格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保证实物资产合理取得,使用期内安全完整并有效运行及合理处置。

第十五条 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应分别设专人负责办理,不得由一人兼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有效竞争和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以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避免采购风险。资产设备处等部门负责购货合同的签订、组织实施和物资的验收工作,需要招标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做出采购计划,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交由资产设备处组织招标;各类物资要办理完备的入库手续;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支付款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实物资产的保管、领用、维护等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物资的防火、防盗、防损、防燃、防爆和保养维护工作。领用物资要有完备的领用手续,并严格按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防止各种因素引起的毁坏、丢失等。

第十七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出售等实行严格的申请、批准制度,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申明调拨、报废、出售原因,报资产设备处。单价在3万元以下的由资产设备处进行实物检验,确认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单价在3万元以上或成套成批设备在3万元以上的,由资产设备处组织专家检验,确认后报主管院长批准。50万元以上经院长办公会讨论,主管院长批准。处理后的残值要统一交到计划财务处。市政府另有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单证。

第十八条 设置完整、科学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账等账务记录系统。资产设备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岗位职责分别做好各类物资的实物、金额账簿登记管理工作,总务处等部门及时将学院增减的土地、房屋、场地和其他建筑物进行实物帐登记,负责学院土地、房产、建筑物和其他场馆的管理。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每年至少对实物盘点一次,每季度末资产设备处、总务处等部门与计财处对帐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制度。在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及管理要求允许的情况下,以总务处等部门为主,负责进行房屋、场地的租赁,单项出租、出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但时间持续在一个月以上或可能对学院有重大影响的,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决定;仪器设备的出租、出借由资产设备处负责审批,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出租、出借应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成本效益测算分析,并负责出租、出借资产合同的审定和出租、出借期间有关事宜的管理。经批准后的出租、出借合同、协议交计财处一份,以便及时、足额收缴租金,签订协议、合同的部门不得自行收取押金、租金。因出租、出借而产生的经济收入,按学院相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土地等特殊资产的出租、出借或出售,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并指派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等部门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对以学院名义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转让、出售无形资产应向科研处等部门提出申请,影响重大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通过后签订协议、合同,转让收入统一由计划财务处收取。

第四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征地、基本建设、房屋和基础设施修缮、园林绿化、实验室维修改造和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改造项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包括项目决策控制、勘察设计与概预算控制、招投标与合同控制、施工过程控制、竣工验收与决算控制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对工程项目实行相关职能的归口管理。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总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学生生活用房和基础设施修缮工程及园林绿化项目;资产设备处负责实验室及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改造项目。为防止和避免工程项目在建设中的漏洞和舞弊行为,学院要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各归口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工程立项的可行性论证;根据学院《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各类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和审定,落实具体招标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合同予以实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现行政策和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参与工程项目控制的全过程。

一、工程决策控制过程中,会计人员应当在项目通过集体决策等程序通过后,对项目建议书中论证过程中有关财务分析和预测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发表意见,并审查财务数据计算方法的恰当性。

二、勘探设计与概预算控制过程中,会计人员应当在审查项目概算内容的完整、准确性的基础上,对概算设计编制依据的合法性、实效性和施工图预算中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所采用定额套用费用计取的正确性复核。

三、招投标和合同控制过程中,会计人员应当审核标底价格应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项目完整、内容合理、计算准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审查投标单位的有关财务资料;参与合同的签订,审核其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等内容;审核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凭证,并以此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在对方单位违约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应拒绝支付有关款项。

四、工程施工控制过程中,会计人员应当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根据合同准确把握和严格控制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仪器设备和大宗材料款、以及工程结束后的质量保证金等各类款项的支付;审核工程项目施工中出现的因修改设计图纸的增项或减项,是否严格履行规定手续并做会计处理。

五、竣工验收与决算控制过程中,会计人员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相关原始资料和凭证进行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实和清偿债权债务;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以参与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配合审计部门按规定实施审计,对重点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凡应审计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决算手续。

第五章 对外投资、融资控制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包括对校属企业,下同)的投资,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满足学院发展需要。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本着谨慎的原则,达到避免投资、融资风险的目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进行。不得使用国家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根据财政部颁部的《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院必须依法从事对外投资、融资活动,明确和区分学院与被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经济活动,学院不为企业承担投资以外的任何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规范、有秩序的对外投资、融资决策机制和程序。明确对外投资和融资的立项审批制度。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根据学院财力情况,详细比较各种投资、融资形式,充分论证预期收益和风险,各项对外投资必须在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的风险价值及资金成本、机会成本等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后将可行性报告提交学院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评估过程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包括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经审验可行的,按照审批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投资审批制度。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院长签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投资,可行性报告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需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批。

第三十三条 投资、融资项目一旦决策实施后,应严格按照《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各个环节的会计控制,以规避风险,提高收益。并将已执行的投资、融资合同或协议及票据单证妥善保管,将合同、协议中的数量、金额、期限、利率、时间等内容分别登记以备查,及时结算执行到期的合同、协议。

第六章 筹资活动控制

第三十四条 筹资活动指学院为各项事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向金融结构贷款、与国内外其他单位合作办学、争取社会捐赠、向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借款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合作办学、贷款等对学院发展有重大影响筹资项目的确定应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通过,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并指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该项筹资工作。项目的论证、决策和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发展过程中的征购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由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根据基建处、总务处、资产设备处等部门提出项目资金需求,在周密考虑贷款期限,谨慎审定贷款协议或合同后,提出长短期贷款初步方案,提请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批。

第三十七条 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按筹资指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贷款利息和上级主管部门借款的资金使用费由借款项目承担。计划财务处要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成本,力争取得金融机构最佳利率。

第三十九条 如接受带有非常规附加条件的各种捐赠时,接受部门应认真研究赠予条款,征得学院领导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七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四十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

第四十一条 内部会计控制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二)由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业务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院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的不足与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XXX万元以下,不包含本金额;XXX万元以上,包含本金额。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

(共印70份)

天津商学院计划财务处 2006年6月8日印发

上一条:天津商业大学各部门办学创收分配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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