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津商大校发﹝2016﹞74号

2016-09-12  点击:[]

津商大校发﹝2016﹞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办〔2013〕15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总会计师根据校长授权,协助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组织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预算初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学校预算编制和调整的咨询、论证、审议和建议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财务管理、核算与监督,参与学校各项经济管理工作,为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参考意见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经济活动开设的各类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集中开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按照“真实准确、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及时清晰”和“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要求,遵循“全面性、稳妥性、效益性和厉行节约”等原则进行编制。收入预算编制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统筹需求和资金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预算初审委员会论证和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并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下发。除重大政策变化或应急支出等特殊情况外,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分析,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整合和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四条 决算是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按照上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加强决算数据分析,把决算数据及其分析结果运用到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开展绩效评价、提高预算绩效、加强财务管理、整合与优化学校资源配置以及财务信息公开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收费的主管部门,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严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禁止使用违规票据。

第十七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严禁各部门坐收坐支、私设账户;严禁各部门截留或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加强支出管理,不得无预算支出。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和上级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外来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校内自制原始票据,必须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支持事业发展。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其他基金是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按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依据内控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账账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发生的收支业务,按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国家有特别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投资收益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关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一)按照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系,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对资产管理要实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和动态控制,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

(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要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津教委〔2016〕1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校内审批程序,需上级批准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分别报市教委和市财政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处置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四)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七条 借入款项是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入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八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各类专业协会(学会)会费,以及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自考阅卷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

凡属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提供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联合办班收入等创收收入,一律不得以代管款项形式核算,必须纳入学校预算收支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代管款项应按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管款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19号)要求和审批程序管理,单独设立项目,设置会计账目,专款专用,坚持先收后支原则,不得透支使用,明确审批人权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二条 加强债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合理控制贷款规模,严格执行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举债;严禁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按时完成财务报告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以内的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所得到的对学校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的规律性认识。

学校应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做好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管理、风险管理、支出费用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对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天津商业大学“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6〕114号 下一条:天津商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6﹞75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