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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津教委办〔2013〕169号

2015-09-06  点击:[]

津教委办〔2013〕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责任,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市属高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高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下达的计划项目经费,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省、市科技基金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核算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学校内部的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科研管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二)财务部门内部应设置服务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科研经费,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

(三)做好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审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校内科研、财务、人事、国资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

(二)配备专业的科研管理服务人员,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引导院系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指导和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四)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结题;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三)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编制项目决算。

第十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内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二)统筹、配合上级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的审计;

(三)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开展审计咨询服务;

(四)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院系要协助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一)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编制。

(二)科研项目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一)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二)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三)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三条 学校要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程序,对确需调整已批复的科研经费,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按照规定属于校内调整权限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按照规定属于校内调整权限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科研项目决算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在一个月内办理结账的相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课题结余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严格按照科研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应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立项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高校财务部门应按照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并根据规定进行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要加强科研合同管理,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有专人管理科研合同。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财务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进行审核,办理支出业务。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科研项目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的,要合理确定项目间接费用标准,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方法。间接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

(一)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票据,项目负责人要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发票。

(二)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

(三)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五章 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科研经费外拨行为,所有外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并经主管科研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外拨的科研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记账凭证。

(一)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严禁设立“小金库”。

(九)严禁其他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三十二条 高校要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务、科研、人事、国资等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财〔2015〕38号 下一条: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津教委〔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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