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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管款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财〔2015〕19号

2015-06-10  点击:[]

津教委财〔2015〕19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代管款项的管理,规范代管款项收支行为,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各类专业协会(学会)会费,以及受考试院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自考阅卷费。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管理的代管项目均应由委托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收费许可、收费票据、委托财务管理的委托书,并明确经费使用审批人和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可列入“代管款项”科目来管理核算。

二、不得列入“代管款项”科目核算的事项。凡属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提供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联合办班收入等创收收入,一律不得以代管款项核算,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并委托财务部门代为核算的党费、团费,财务部门应设置财务账套单独管理,不列为“代管款项”科目来管理核算。

三、明确管理职责。学校财务部门是代管款项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并在会计账务中真实反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财务规定,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不得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而放松管理。

四、严格财务管理。代管款项实行按项目明细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学校应对代管款项严格管理,不得透支使用。受考试院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自考阅卷费,学校应留存考试院出具的委托发放劳务费用的委托书,通过代发劳务费的方式发放。学校财务部门应在年末对代管款项的收入金额、支出金额、结余金额、往来情况等进行年度报告。

五、及时清理结算。代管账款项结束后,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财务部门应进行账务清理结算,余款转入委托单位法定基本账户。

六、严格代管款项的审批。学校应严格管理接受委托代管款项的审批,不应接受与学校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201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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