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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06】172号文件

2014-09-26  点击:[]

外专发【2006】172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对高水平人才和高层次培训需求的不断增长,优化培训结构、逐步增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考虑到近年来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医疗保险费用的增加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   政   部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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