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6﹞102号

2016-11-23  点击:[]

津商大校发2016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1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房屋及构筑物,以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目的,以有偿方式(国家有文件要求无偿方式出租的除外)出租(出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统一审核、报送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宜,任何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四条 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应首先保证自身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必须坚持“服务教育教学、服务科学研究、服务师生生活、服务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则,严禁用于与学校教育教学、师生生活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出租(出借)程序规范化。

第七条 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原则上优先出租(出借)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第八条 房屋及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未取得产权或权属证明的。

(二)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

(三)未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上级部门另有安排的。

(六)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七)临街建筑对外开设商铺的。

(八)属于办公用房。

(九)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

规定的。

第九条 出租(出借)的房屋及构筑物,不得用于下列经营

和活动:

(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

网吧等

(三)开设汽车修理厂、驾驶培训学校、社会停车场、加油

站等。

(四)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在保证学校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不被干扰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体育场馆、运动场地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

(一)学校自行实施管理或者经营,并向社会开放计时收费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不需要履行出租出借报批手续。体育场馆管理经营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经学校同意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备案。

(二) 学校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经营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等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学校领导“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按照学校申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 学校申报。

1、使用部门:提出房屋及构建物出租(出借)书面申请,报送业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包括主要内容: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的使用情况及现状,拟出租(出借)原因、用途等,并对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可行性分析。申报时间:每年6月10日前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使用部门上报的出租(出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基本情况,拟出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拟出租(出借)房屋及构建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始价值、

使用情况、坐落地点及平面示意图,拟出租(出借)的原因、用途等。

②对出租(出借)房屋及建筑物进行可行性分析。

③拟定出租(出借)方案,方案需明确公开招租的形式,出

租(出借)年限等内容。

申报时间:每年6月20日前向国有资产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3、国有资产办公室:对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按上级文件要求,梳理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拟出租(出借)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材料(固定资产卡片、使用权证、使用证、坐落地点的平面示意图等)、国有资产使用申请表。提出国有资产使用的书面申请报告,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审核。申报时间:每年7月10日前履行完毕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委托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按市教委相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审议及上报程序。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市教委报送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实行年度集中审批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事项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学校按照市教委的统一要求,应在每年9月20日前,对下一年度需要审批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制定整体出租(出借)方案,并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

(二)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应当按照使用用途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学生食堂、校园自选超市、银行和邮局、其他经营类项目。

(三)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项目,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学校与承租(借用)方解除合同后再次承租(出借)的,可以单独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学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经市财政局、市教委批准同意后,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出租收益按照《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14〕216号)规定比例上缴公用公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经市财政、教委审批同意后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其价格。出租(出借)底价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组织汇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原则上不低于周边地区同类建筑项目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底价。出租(出借)的房屋及构筑物底价需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定,由国有资产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最终价格。

第十五条 用于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

第十六条 用于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高等高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强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用于银行、邮局或其他经营类项目,可以由学校采取公开招租形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八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原则上仍应以原出租底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出租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标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逐步降低出租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九条 房屋及构筑物公开招租工作结束后,国有资产办公室应及时将公开招租情况整理后上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 出租(出借)的全过程应接受校纪委的监督检查,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五章 合同及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承租方或借用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租赁期限、房屋及构筑物使用范围、租用与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充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承租(借用)方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将“不允许承租(借用)方转租”列为强制条款,必须明确将“安全管理责任”纳入合同范围并签订责任书,监管责任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出租(出借)期内,遇有教育教学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学校可立即停租停借,解除合同,保证收回。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房屋及构筑物租赁合同并收回,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借用)方赔偿:

(一)利用房屋及构建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借用)房屋及构筑物

的。

(五)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六)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

危险物品的。

(七)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用于服务学校及学生的银行和邮局出租事项,合同到期后可由学校按程序办理续租审批,并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取得的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收入,应向承租(借用)方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票据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内应由承租人负担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借用)方支付。租赁(借用)期满后,原则上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借用)方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由于承租(借用)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学校与承租(借用)方解除合同,学校收取的违约金视同出租(出借)收入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要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主体,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承租(借用)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对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违反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承租(借用)方应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并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承租(借用)方要切实落实安全整体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共同加强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单位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承租方正确合法使用出租(出借)的房屋及构筑物,特别是要保障房屋及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检查情况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或停止出租(出借)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商业大学各院、部、处、室各类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有房屋出租(出借)行为的,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整改。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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