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07-13  点击:[]

市教委系统各类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

《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业经市教委2015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津财会〔2014〕66号),结合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教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包括市教委系统各类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统一建账、统一核算、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教委所属高校、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必须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规模较小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级各类国有资产,并将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我市及市教委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上缴、资产评估等管理办法和资产统计、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涉及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教委将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市教委校舍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完成。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第九条 各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照单位申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在完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提出国有资产使用的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审核。
(二)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正式申请文件,具体包括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形成原因、原始价值、使用情况及现状),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原因,实施方案等。
相关附件材料,具体包括《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申请表》(附件1),国有资产价值清单,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专家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以及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均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等材料,具体指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三)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对单位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由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市教委报送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鉴定或评估报告。
(二)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四)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国有资产,按照促进国有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的原则,应由市教委统筹管理,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属于单位自行管理的,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该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十四条 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出租出借事项,由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存货或库存物资,主要包括材料、药品、低值易耗品等,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事项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特殊规定以外,均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资产,按照单位申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的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审核。
(二)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正式申请文件,具体包括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形成原因、原始价值、使用情况及现状),拟处置的原因,处置方案等;
相关附件材料,具体包括《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备案)表》(附件2),国有资产价值清单,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国有资产鉴定或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据,以及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均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等材料,单位需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对单位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由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市教委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五)公开处置。单位自接到市教委转发的市财政局批复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六)处置收入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至市财政局征收局。
(七)上报备案。单位自接到市教委转发的市财政局批复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批复文件、资产清单、处置收入上缴等材料整理完毕存档,并将处置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市教委,由市教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按照单位申报、市教委审批、市财政局备案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的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审核,具体材料要求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二)市教委审批。市教委对单位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由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市教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公开处置。单位接到市教委的批复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四)处置收入上缴。具体程序按照第二十一条第六款执行。
(五)上报备案。单位需在市教委文件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将申请文件、批复文件、资产清单、处置收入上缴等材料整理完毕存档,并将处置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市教委,由市教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资产,按照单位审核、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审核。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的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印发资产处置正式文件,具体材料要求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二)单位应当于处置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公开处置。单位自资产处置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四)处置收入上缴。具体程序按照第二十一条第六款执行。
(五)上报备案。单位需在资产处置文件印发之日起45个工作日将申请文件、批复文件、资产清单、处置收入上缴等材料整理完毕存档,并将处置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市教委,由市教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经资产划出方与接收方协商一致,按照资产原值进行无偿调拨,可以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协商确认按照资产现值进行无偿调拨,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市教委所属单位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三)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四)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市教委系统各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区县的,应附区县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审批;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教委系统所属单位,经区县财政局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市教委系统所属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单位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二)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应当依据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确认;对无法索取票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三)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教委,由市教委统一向市财政局备案。接受捐赠的资产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时,如果明确"取得方式"为"接受捐赠",可视同为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严格控制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二)各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以按规定权限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市教委重新确认后进行交易。
(三)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单位需提供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置换,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二)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三)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津财会〔2014〕66号)所列办公设备家具,达到使用年限后,由学校根据设备使用状况自行决定是否报废。
(二)对《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津财会〔2014〕66号)所列以外的资产,是否报废应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各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国有资产报损的,单位需提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四)各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津机管发〔2013〕5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定点企业进行报废。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二)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 各单位进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市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税金、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在收入中直接抵扣,抵扣后的净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依有关规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六条 市教委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 1.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申请表
2.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备案)表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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