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9〕71号

2019-12-1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是指对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管理制度、实施措施及执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评估意见、建议的工作。

第三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的目的是通过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开展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包括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全过程,涵盖学校的各种经济业务。

(三)重要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风险

(四)适应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随外部环境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

(五)独立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考虑评估实施机构的独立性,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评估结果应作为完善学校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财务处为牵头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法律事务室等部门为成员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在学校内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风险评估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题风险评估。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风险评估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也可聘请有资质、信誉好、风险管理专业能力强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

第三章 风险评估内容

第九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学校层面、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和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条  对学校层面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应当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预决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预决算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与事业发展规划不匹配,预算与资产配置计划相脱节,预算编制资料不充分,编制方法不专业等原因可能导致预算无法获得批准,影响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或事业发展目标实现的风险。

(二)预算执行不规范,出现无预算、超预算开支,或者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形,可能造成资金浪费或闲置的风险。

(三)预算调整未按程序执行,可能导致预算控制失效或产生相关舞弊行为的风险。

(四)未开展或实施规范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可能导致预算资金配置或使用效益低下的风险。

(五)会计决算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导致财务信息无法客观反映学校实际情况和决策失误的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内部控制不完善,货币资金可能被挪用或贪污等对学校造成损失。

(二)实物资产配置不合理、验收盘点不及时或手续不全、使用不当、维护不力、出租出借管理不规范和处置程序不合规等,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贬损、使用效能低下、资产遗失、出现安全隐患或者资源浪费。

(三)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对外投资论证不足,投资科学性、合理性受限,可能导致投资权属存在隐患,投资无效益或负效益,资产的安全、完整无法保障。

(五)应收及暂付款的风险。未建立严格的应收及暂付款授权审批制度,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存在资产流失的隐患。

第十三条  债务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以及利用学校资产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等活动取得的款项。债务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未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未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能导致筹资决策不当、筹资成本过高或偿债压力过大。

(二)债务的举借和偿还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财务规划不衔接,资金未按审批用途使用,可能融资成本过高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债务管理岗位职责不明确,未能定期核对和检查债务,及时还本付息,可能导致学校承担额外的付款义务。

(四)债务业务未能及时登记入账,无法全面、如实反映学校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收入业务未归口财务处统一收取及集中核算,相关收入合同未及时提交财务处,票据、印章管理制度不严,可能导致学校收入应收未收、收入金额不实、或者存在私设“小金库”的情形。

(二)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对象,导致发生违规收费收入。

(三)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可能导致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各类非税收入。

(四)收入核算不规范,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准确地确认为收入,导致学校收入不完整、不真实。

(五)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不相容岗位未实现相互分离,可能导致发生错误或产生舞弊。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支出业务未纳入预算或超过预算规定的范围、标准,可能导致经费滥用或无效使用。

(二)支出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支出审批流程、权限不明确,审批授权程序缺乏规范性,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浪费。

(三)业务经办人未提供真实、合法票据,或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符,可能导致资金被套取或浪费。

(四)支出审核不严格,支付控制不到位,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浪费,或者出现私设“小金库”的情形。

(五)应收或预付款长期挂账未清理,可能导致支出不真实、不完整。

第十六条  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合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未经授权或未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无法正常流入或形成额外的支付义务。

(二)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合法、不合规,或在重大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合同执行期过长,导致学校合法利益受损或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生效后,合同执行主体未严格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未能及时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未严格恰当履行约定业务并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学校无法取得应有的经济利益。

(四)合同保管不当,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导致学校乃至国家利益受损。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是指学校利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及支付采购款项等相关活动。采购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采购申请审查不严,无采购计划、无预算,或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不合理,可能导致资源的重复购置或闲置浪费。

(二)采购方式不合规,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供应商选择不当,授权审批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货物和服务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

(三)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等未达要求,采购合同存在重大疏漏或欺诈,可能导致学校合法权益受损。

(四)政府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货物、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五)采购结束后售后服务不到位,与采购相关的档案保管不当或丢失,可能导致学校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或支付额外费用,造成学校利益受损。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基本建设、大型修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实施工程项目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整体修建性规划未获批,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工程项目仓促上马,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更改、失败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和效益。

(二)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施工图不够准确、完整,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工程项目质量存在隐患,投资失控。

(三)工程项目招标存在串通、暗箱操作或商业贿赂等,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有舞弊行为。

(四)项目资金不落实,资金使用混乱,结算管理不严格,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迟或中断、资金损失。

(五)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程监理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预算超支、投资失控、工期延误。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规范,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七)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决算时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竣工决算内容不准确,可能导致竣工决算失真。

(八)竣工项目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未及时结转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九)竣工项目建设档案不及时整理和移交,导致工程项目后续维护维修困难。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各级政府项目,承接的企事业单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可能导致科研项目经费流失,或被滥用、挪用的风险。

(二)申报立项论证不充分,项目重复申报立项,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形成资金浪费。

(三)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不规范、信息虚假、合同条款存在缺陷,可能产生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四)科研经费到款不及时,影响科研工作进度,可能无法按时完成科研任务,造成后续科研经费不能按合同约定到位。

(五)未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或未按合同约定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核不严,项目无法通过验收,可能造成科研经费被收回或减少后续拨款,导致学校信誉受损。

(六)对技术成果及档案保护措施不力,学校合法权益被侵害。

(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风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项目结账手续,没有按规定安排结余结转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项目是指学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各类项目。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在项目立项阶段,因立项程序不合规,项目论证、预算评审不充分,决策程序不合规等因素,导致项目重复立项,资金重复配置,或应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及时列入,无法实现项目的预期建设目标。

(二)在项目执行阶段,因违反制度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未按规定管理与使用专项资金或挪用资金,导致检查与验收不合格的风险;因项目执行不利,进度缓慢,导致项目资金不能按期使用的风险。

(三)在项目验收阶段,因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操作不规范、不严格,可能导致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经济活动信息化是指学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经济活动的主要流程、关键环节嵌入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实现对经济业务和与经济业务相关事项的风险进行更有效控制的过程。经济活动的信息化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信息系统间缺乏统一规划和归口管理,缺乏有效整合,存在重复建设或真空区域,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二)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业务信息系统的实施与内部控制流程结合不紧密,权限设置与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有效控制。

(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信息系统间业务协同程度低、缺乏基础数据的标准化,造成数据无法共享,影响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相关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四)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毁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学校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1.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风险评估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工作组。

2.工作组草拟实施方案报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审定。

3.工作组按照审定后的实施方案开展风险识别、风险分析等具体评估工作。

4.工作组编写风险评估报告。

5.风险评估报告经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

1.由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识别、风险分析等具体评估工作。

2.第三方机构编写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评估报告经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估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津商大校发〔2019〕71号  天津商业大学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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