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天津商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7﹞156号

2017-11-0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71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津政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拨付或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用于资助科学研究的财政性经费。

第三条 凡以天津商业大学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遵循规律、合理配置,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学院、部、中心等)和项目负责人各行其职,相互配合,逐级落实“学校主体责任、二级单位监管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三级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共同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具体分工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规范和管理学校科研工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2.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核、结题等相关管理工作;

3.协同计划财务处审核项目预算;

4.审批项目组绩效支出发放方案;

5.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和审批。

(二)计划财务处的职责

1.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

2.负责科研经费到款通知、项目经费入账、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剂、决算审核等全过程服务和管理;

3.承担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预算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4.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负责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三)资产设备处的职责

1.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2.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试制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四)审计处的职责

1.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2.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签;

3.配合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

第六条 二级单位对本部门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具有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对本部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事项、内容、标准等进行审批;

2.负责监督本部门项目预算执行,督促科研项目执行进度;

3.审核本部门项目组绩效支出发放方案;

4.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组绩效支出进行考核发放。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积极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般包括: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通过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等方式,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的费用。

6.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主要指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辅助等非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用。

(二)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相关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1.间接费用按项目预算,核定比例最高为:自然科学类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人文社科类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

2.学校牵头的项目,间接费用须按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足额预算;学校参与的项目,间接费用按照课题主持单位分配给参与单位的间接经费为准。

第十条 预算的调剂。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科研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剂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及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剂,按程序逐级上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调增也可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意见进行项目预算调剂。

(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三项总额不得调增,可分项调减用于其他可调增的项目。

(四)劳务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可用于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其他各类支出,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除外,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项目设备费可以按需调整。

(五)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按项目预算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个人劳务性费用及绩效支出,计划财务处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可在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因公出国(境)的,因公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批次、人次及在外停留天数等计划量化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科研合作经费的转拨管理。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转拨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外拨经费合同等资料,经二级单位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办理,资金支付按照《天津商业大学资金支付审批办法》(津商大校发〔2016〕16号)执行。

项目负责人须在经费入账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说明科研经费转拨时是否包含间接费及金额。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考虑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对间接费用按以下方法分配。

(一)按照直接、间接费用申报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提取。

按照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定,间接费用的计算比例如下:

表1 间接费用比例计算表

项目类别

间接费用计算比例

自然科学类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项目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其他项目

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人文社科类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天津市哲学社科项目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其他项目

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1.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2.天津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绩效支出安排与科技人员在项目工作中实际贡献挂钩。

表2 间接费用分配表(自然科学类)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

间接费用分配

学校科研管理支出

项目组绩效支出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25%

7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0%

80%

超过1000万元部分

15%

85%

表3 间接费用分配表(人文社科类)

项目资助总额

间接费用分配

学校科研管理支出

项目组绩效支出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17%

83%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15%

85%

超过500万元部分

10%

90%

1.学校科研管理支出:统筹用于补偿学校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二级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展科研活动的相关支出。

2.项目组绩效支出:包括立项奖励、结项奖励和高水平成果奖励(按学校科研奖励相关办法执行)。

项目组绩效支出根据科研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给予奖励。一次性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项目执行期内给予30%立项奖励,结题后给予30%结项奖励,40%作为高水平成果奖励;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但最终结题的项目,项目执行期内给予30%立项奖励,结题后给予20%结项奖励,20%作为高水平成果奖励,30%转入学校科研管理支出;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研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或其他影响学校信誉行为的项目,剩余绩效支出全部转入学校科研管理支出,并视情况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3.天津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项目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学校收取5%管理费,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学校收取3%管理费,超过1000万元部分,学校收取2%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全部作为学校科研管理支出,统筹用于补偿学校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二级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展科研活动的相关支出。

(二)按管理费核定的纵向项目,管理费按照该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计提,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到账经费5%计提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全部作为学校科研管理支出,统筹用于补偿学校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二级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展科研活动的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票据须由经费使用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批。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二级单位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使用的费用,相关票据须由经费使用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决算结账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尽量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规定及时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的,原则上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及经费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在政策允许并由学校批准带走科研项目的调离人员,应在三个月之内将项目及其经费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一切后果由调离人员负责。项目负责人因故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单位负责办理。

对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项目负责人,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在学校信用评价好的前提下,学校收到项目准予结题通知之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结题项目清单,计划财务处备案,项目结余经费可在原经费账户中继续使用2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若2年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后续研究需要编制结余经费预算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预算在经费支配期内执行。

(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项目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视情况收回违规使用的经费,暂停使用或收缴剩余经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由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科研管理等部门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执行进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未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一)其他应当进行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技管理处、社科管理处、产学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4﹞54号)废止。

上一条:天津商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7﹞157号 下一条:天津商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津商大校发﹝2017﹞146号

关闭